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经费及待遇管理办法
2018-06-27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的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吸引优秀高层次人才进站从事科学研究,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最新规定,现对我校博士后经费及其他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形成本办法。

一、博士后经费

我校博士后的经费来源主要为国家、江苏省日常资助经费,由基本工资、基本业绩津贴、社会保险和奖励经费组成。

1.博士后的基本工资

学校根据博士后进站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交通费),进站前为应届毕业博士或专业技术职称为中级以下的博士后,基本工资按4500/月进行发放。

2.博士后的基本业绩津贴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基本业绩津贴按照我院在职在岗机关工作人员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参照南京艺术学院校内有关津贴实施方案执行。

3.社会保险

学校按照大院聘用人员标准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4.奖励经费

学校根据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1-2万元不等的奖励经费。

5.在职、定向及委托培养等博士后不享受我校的基本工资、基本业绩津贴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但可以享受科研启动费以及出站考核后的奖励经费。

6.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确因科研经费不足,且影响到课题研究进度的,可通过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学校申请特别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研究项目进行专题论证并对论证获得通过的研究项目提出建议资助额度,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二、博士后配偶及子女待遇

1.博士后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站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安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博士后随站流动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凭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在就近的幼儿园、学校等单位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院正式职工子女待遇。

三、博士后住房

学校为单身博士后安排入住单间的博士后宿舍,为配偶、子女随迁的博士后提供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的一室一厅套房。南京市区有住房或在职、委托培养单位在本市区的博士后,学校不安排住房,按距离远近发放一定的交通费补贴。

四、本规定自2018年起施行,原《南京艺术学院关于博士后经费及待遇的暂行规定》仅适用于2018年以前所招收博士后人员,解释权归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南京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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