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19-09-17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培养高水平青年科研人才,推动我校学科队伍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一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二条 我校目前共有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5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皆可对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我校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承担国家级课题的教授均可申请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

第四条 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分为全职博士后、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三类。其中,全职博士后是指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国内人员;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是指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职博士后是指经原工作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同意,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条件

第六条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均可向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严格控制超龄、在职和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单位且同一级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比例,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在职人员须征得所在单位脱产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章  博士后招收、报名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 我校博士后招收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十条 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根据流动站总体建设需要确定本年度博士后招收指标。符合合作导师条件的教授可在招收前两个月根据本人承担研究项目以及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并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导师申请表》,经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发布当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简章。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须提前登录南京艺术学院官网或科研处网站,了解我校博士后相关政策与制度,联系合作导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签订书面合作研究意向书。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应在招收简章指定的报名期限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扫描件(必须为原件扫描,且上传照片必须为标准证件照)。

第十三条 由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报信息及上传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获得通过的,将提交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网上预审。

第十四条 对网上预审通过者,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面试,对申请人员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考核和遴选,并填写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审批并公示后,发进站通知书。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须在进站1年内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博士学位认证书,未按时提交认证材料的人员应予以退站。

第十六条 无人事(劳动)关系的辞职人员须在面试考核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转业(复员)军人须在面试考核时,提供转业(复员)证,或原军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站证明前往学校组织、人事、科研、后勤、财务、安全保卫、图书管理、网络信息化管理、相关院(所)等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与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合作导师签订《南京艺术学院进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课题应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博士后自拟研究课题须经合作导师同意、进站考核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倡导博士后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必须提交《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主要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线路、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由合作导师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所在单位及合作导师在博士后进站1年后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由博士后本人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向博士后考核小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打算。考核小组对博士后阶段性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据中期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出站考核:

(一)博士后出站前1个月必须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课题,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同时填报《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评审表》、《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勤情况表》。

(二)博士后考核小组依据出站考核标准以及《南京艺术学院进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对其科研成果进行验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审,并就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敬业精神、科研工作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出全面评定。

(三)出站考核除考核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可邀请合作导师、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或有关科研人员参加,与会人员可自行提问并进行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成果认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必须以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有关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博士后本人必须予以赔偿。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原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应在正常出站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出站博士后于出站考核通过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上传接收函(或劳动聘用合同、商调函等证明材料)、博士后学位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涉及家属与子女迁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须到我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凭《离校单》到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离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后,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即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出站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在满足我校师资人才队伍发展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经专家委员会考核通过后,可获得我校正式编制。

第三十条 联系去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相关函件。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章  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三类:1.国家资助招收的博士后;2.江苏省资助招收的博士后;3.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国家资助、江苏省资助、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我校享有的待遇基本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即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在站期间2年内与我校在职在编员工享有同等待遇;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除了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补贴外,享受与全职博士后同等待遇,并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在职博士后(即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不享受我校的基本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可视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满通过出站考核并且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将一次性发放一定的奖励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申请获准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再享受任何待遇,如需缴纳社会保险,可由学校财务部门代缴,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即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进站前未评职称的,进站后可认定为助理研究员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不同类别的科研资助基金。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合作导师应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住房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负责安排。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协议期满时,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验收,检查住房、家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予赔偿。配偶、子女等亲属同时从住房中迁出。

第三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时,可选择迁户或者不迁户至我校。选择迁户至我校的,在站期间户口不可以移动,必须出站时再随其迁移。博士后进站及在站期间,配偶及子女户口不随其迁移;博士后出站时,配偶及子女户口可以随其迁移。在职博士后进出站期间,均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的工资、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章  博士后短期出国(境)交流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学校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境)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另有规定以外,出国(境)费用自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出国(境)前需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或擅自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批准期限30天,则作退站处理,并按协议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口转人才中心。

章  博士后流动站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部门,隶属于我校科研处。为保证博士后常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能为:

(一)负责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

(二)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

(三)博士后科学基金相关资助的申报;

(四)协调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

(五)指导招收博士后的相关院(所)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

(七)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组织博士后的考核;

(八)通知落实其他相关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鉴定;

)协调落实有关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合作导师应参与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研究工作进展,定期考核,并在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思想表现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的组织关系转移办理等相关事宜;

(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的工资核定、保险缴纳、福利核发、职称认定、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事宜;

(三)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

(四)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住房、医疗等其他后勤服务工作的安排和管理;

(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预算安排、科研经费管理以及校园一卡通办理等相关事宜;

(六)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博士后户口迁移和车辆门禁系统办理等相关事宜;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借阅证件办理等相关事宜;

)网络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校园网络账号办理等相关事宜。

章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应于2019年及以后我校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导师申请表.doc

2.合作研究意向书(范本).doc

3.南京艺术学院进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doc

4.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doc

5.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评审表.doc

6.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勤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