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0-01-07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著作出版繁荣发展,提升我校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现对南京艺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学校本着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对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进行资助。

二、资助范围与资助条件

    1、本管理办法所指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教材、工具书、论文集、作品集、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均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2
、著作人因学术著作无出版经费或出版经费不足,方可申请出版基金资助;已接受过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不予资助。
    3
、申请出版基金的著作人必须是南京艺术学院正式在编教研人员;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申请人必须是该学术著作的第一作者。
    4
、申请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以打印稿的形式申请资助,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万字。
    5
、凡获得我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著作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南京艺术学院学术著
作出版基金资助以及“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字样,凡未按要求标注者,学校将收回其资助经费。

三、资助等级与资助标准

    出版基金由学校在本年度的统筹优势学科经费中列支,资助总额为40万元。出版基金资助分为三个等级:
    A
级:具有原创性、前沿性或填补学科研究领域空白的研究成果,资助额度为6-7万元;
    B
级: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具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资助额度为4-5万元。
    C
级: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资助额度为2-3万元。

四、申请程序

    1、出版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2
、申请人在申请出版基金资助时,须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向科研处提交已完成的著作打印书稿1份、出版合同或出版社提供的出版计划证明材料原件。
    3
、各学院(部门)对本单位申请人填写的《南京艺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报表》签署申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上交科研处,科研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者方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4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版基金的,评审专家必须回避所有评审活动。
    5
、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学术水平认定、评审,并对拟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等级提出建议。
    6
、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出版基金的管理

    1、出版基金由学校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校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
、资助的出版基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汇至学术著作出版单位。任何获准资助的个人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等形式支取现金。
    3
、学术著作获准资助出版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资助批准的一年内完成学术著作的出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出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学校有权收回资助经费。
    4
、出版的学术著作如与申报资助的书稿不一致,科研处将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出版的学术著作一旦被认定与申报书稿有实质性不一致,科研处可建议撤销出版资助,并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
、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缴全部资助经费,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一切利益和荣誉。
    6
、学术著作出版之后,申请人应向科研处送交样书5本,以便存档和学术交流。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原有的《南京艺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南艺院发【2013132号)同时废止。

  

  

                 2019年1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