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8浏览次数:477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同时推动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成效,争取在高质量发展和学科建设方面再取佳绩,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和党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获得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给予相应配套。具体配套办法如下:获得国家级或教育部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级或部级重点项目立项的,按照0.7: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级一般、青年、后期资助或者部级一般项目立项等的,按照0.5: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获得省级或者省厅级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0.4: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除此以外,在课题立项中有明确规定配套比例或资助额度的,按照立项办法执行。

第四条为充分发挥学校所获专项资金对于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级、部级重大重点项目配套经费中的60%由高峰计划、学科建设等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40%从学校事业发展经费中列支;其他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全部从高峰计划、学科建设等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校科研处待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即开始下达相应资金,并按照规定提取管理费。同时,依据资金量和使用需求分批次拨付专项资金配套经费,原则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拨付。项目组须合理安排专项资金配套经费的使用,并自配套之日起次年930日之前使用完毕,否则予以收回。

第六条校财务处依据配套标准和比例分别建立报销子账户,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所配套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以及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校内各部门类似项目的经费配套可参照此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解释权由校科研处负责,原《南京艺术学院科研配套奖励办法(修订)》(南艺院发〔2018164号)、《南京艺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南艺院发〔2021162号)中与此相关条款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