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5号)、《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苏宣通〔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国家及有关部委、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等主管部门以基金、补助或财政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根据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按照学校有关“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预算制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七条 科研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负责纵向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下同)等文件的审定与管理;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进行业务审核;负责科研外协费的拨付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协同财务处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预算、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经费审计;协同科研处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会同科研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含课题组成员、科研财务助理)的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和形成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审计处、纪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其所属教师负责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行使审批权,涉及项目负责人事项的经费支出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其他情形或10万元以上的单笔报销单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要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上级下达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的经费,上级下达的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可使用的范围有: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在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由科研人员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如手写收条、对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调查(采风)一次报销不得超过2000元。
3.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如需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考察、调研等学术活动,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调研申请报科研处、国际交流处审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经费可以打通使用,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7.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8.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9.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10.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1.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电话费、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和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等;项目组为完成科研任务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具体可使用的范围有:
1.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计算类仪器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预算科目编制分为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三类,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
(一)管理费:对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部、省、厅级科研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按照主管部门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批准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主管部门实际下达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在项目实施期间,可发放间接费用中扣除管理费后50%的绩效;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发放剩余50%的绩效。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下达单位对间接经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经费核定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第十八条学校配套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经费和上级拨付的有关专项经费。配套经费除可列支直接费用使用的范围外,还可列支接待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
第十九条来源于学校事业发展费的配套经费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接待费:因科研工作需要列支业务接待费的,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凭正规发票直接审批报销,报销比例不超过学校事业发展配套经费的60%。单张餐费在2000元以上的,参照业务接待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二)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列支,报销比例不超过学校事业发展配套经费的25%。
(三)展览、演出门票:此项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发生的观摩展览、演出等费用,需经科研处审核,报销比例不超过学校事业发展配套经费的10%。
第二十条来源于专项经费的配套经费依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科研团队),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在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科研财务助理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范围,财务处、科研处对其加强培训与考核,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科研项目无关的各种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由财务处单独建立经费账户。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持有效报销凭证,通过学校财务系统直接报销。
第二十五条 对科研相关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用课题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金额达20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国资处、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超过50000元的,由科研处、国资处、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加签后方可购买。项目负责人报销前应先到各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拨经费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与外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协议书,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拨款进度及时转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项目合同书(协议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按情节轻重分别做出退回结余经费、退回结余经费和绩效支出、退回全部经费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后,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
第三十一条 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自项目结题之日起3年内未执行完毕的,原则上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南京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南艺院发〔2021〕162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