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培养高水平的青年科研人才,推动我校的学科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结合我校发展实际,现对《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南艺院发[2009]169号)予以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二条 我校目前共有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5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皆可对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承担国家级课题的教授均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
第四条 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在我校的,享受与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不在我校的,不享受以上待遇。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博士后分为三类:
(1)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
(2)江苏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
(3)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第六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国家资助、江苏省资助、学校自筹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在我校享有的待遇和履行的义务基本相同。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严格控制超龄、在职和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单位、同一级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我校专任教师确因学科队伍建设需要申请进行跨学科(一级学科)研究的,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特别批准。
第九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博士后招收、遴选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确定本年度博士后招收指标。符合合作导师条件的教授可在招生前两个月根据本人承担研究项目以及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并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导师申请表》,经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发布招收简章。
第十一条 博士后遴选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者一般应在拟定进站时间前,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提交通过后,向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博士后导师以及本学科领域同行专家所写的推荐信;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学位办公室出具的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
(5)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者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如论文、著作、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
(7)博士后进站体格检查表(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则不予申报);
(8)进站后的科研工作设想;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在进站1年内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博士学位认证书,未按时提交认证材料的人员应予以退站。
第十四条 无人事(劳动)关系的辞职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转业(复员)证,或原军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第十六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获得通过的申请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面试,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考核和遴选,并填写专家组审查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名单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发出进站通知书。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进站介绍信前往学校人事、科研、后勤、保卫等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与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书。
四、博士后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课题应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博士后自拟研究课题须经合作导师同意、进站考核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倡导博士后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院(所)成立博士后考核小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时与流动站签订的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课题。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必须填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大体拟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线路、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由合作导师负责审核评议,在《开题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所在单位及合作导师在博士后进站1年后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由博士后本人填写《中期考核表》,并向博士后考核小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打算。考核小组对博士后阶段性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据中期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设站单位提出退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有关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博士后本人必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出站考核:
(1)博士后出站前1个月必须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课题,提交《博士后研究出站报告》,同时填报《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勤情况表》。
(2)博士后考核小组依据出站考核标准以及《南京艺术学院进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对其科研成果进行验收,对《博士后研究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就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敬业精神、科研工作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出全面评定。
(3)出站考核除考核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可邀请合作教师、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或有关科研人员参加,与会人员可自行提问并进行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
五、博士后工作期限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应在正常出站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获准延期期间,不再享受薪酬待遇,但享受社会保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六、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拟出站的博士后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出站报告》,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报送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处办审批后,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向所在院(所)提出申请,经院(所)考核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 联系去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报送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条 留江苏省工作的博士后凭江苏省人社厅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去外省工作的凭人社部专家司的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须凭已办完手续的《离校单》,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离站手续,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七、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于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已经转入我校的,学校根据博士后进站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发放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不在我校的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在职博士后不享受我校的基本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可视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奖励费用。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江苏省人社厅以及学校申请不同类别的科研资助基金。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合作导师应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及奖励经费的奖励标准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住房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负责安排。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出站时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验收,检查住房、家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从住房中迁出。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凭江苏省人社厅出具的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流动。
第四十条 博士后的工资、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博士后的短期出国交流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学校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另有规定以外,出国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或擅自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批准期限30天,则作退站处理,并按协议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口转人才中心。
九、博士后流动站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担任主任的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部门,隶属于校科研处。为保证博士后常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能为:
(1)负责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
(2)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
(3)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
(4)协调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
(5)指导招收博士后的相关院(所)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6)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
(7)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组织博士后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招收博士后的相关院(所)组成由一名院(所)领导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理负责博士后思想政治、科研、考核等工作,并指定研究生工作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合作导师应参与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研究工作进展,定期考核,并在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思想表现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1)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的组织关系转移办理;
(2)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的工资核定、保险缴纳、福利核发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3)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与申报;
(4)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住房、医疗等其他后勤服务工作的安排和管理;
(5)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算安排、科研经费的管理以及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6)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和车辆门禁系统的办理;
(7)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借阅证件的办理;
(8)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校园网络账号的办理。
十、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原《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南艺院发[2009]169号)仅对2018年以前所招收博士后人员有效。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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